各有关市、县发展和改革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1号令,结合我省以工代赈工作实际,特制定海南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南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赈济方式,也是现阶段我国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 我省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持市县,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贫困地区倾斜。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
第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内容根据国家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为乡村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小流域治理,以及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业主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实行省级计划管理制度,同时实行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是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以工代赈规划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等。
第九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以以工代赈规划为依据,与国家和省扶贫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一)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以工代赈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市县以工代赈规划,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县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时附以工代赈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初步设计。
市县在编制建议计划时,应当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项目重复申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全年的以工代赈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不得在市县建议计划之外以单行文形式上报项目计划。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市县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国家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后,在3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按照省上报国家的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市县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计划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应当根据以工代赈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认真搞好项目储备。在建以工代赈项目要建立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协议和合同、工程监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相关图纸、当地农民工劳务报酬情况以及必要的图片资料等。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负直接责任;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以工代赈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开工条件具备。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行。
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我省以工代赈项目费用标准进行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设计标准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高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同类项目标准。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审批。以工代赈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国家另有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以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的工程预算作为参考依据,并明确劳务报酬计划。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与协调,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并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地农民工,确保农民工劳务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积极性,依靠行业部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工程技术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主渠道、水库、桥梁、重要道路等技术复杂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重要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并按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施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结算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初验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移交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季报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债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按以下办法管理使用。
(一)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执行报账制,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执行。
(二)国债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资金(含中央预算内和国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县不得擅自改变以工代赈资金投向或滞留、挪用、挤占、抵扣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不符合条件的要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尽快拨付资金,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规定填报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系统网络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计划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电视、市县政府政务公告栏、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告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效益、投资规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于计划下达后一个工作年度内对全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重点抽查。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开展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应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市县,暂停或减少安排下一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计划。
第三十四条 凡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配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负责以工代赈日常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学习、交流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勤下基层,深入调研,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地区农村群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