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已建成营业景区,年度旅游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星级酒店及旅游推荐饭店年主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同时缴营业税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办法》还规定,在本县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或者子公司,经营期满一年后,上年接待旅客超过3000名的,经工商、旅游、税务部门核定后,可享受本年度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的返还资金。符合年招徕游客量、游客消费额与上年基数相比呈正比例增长,上年招徕游客达到1.5万人次(含)以上等两个条件的单位,可以享受每增加1人次奖励3元的措施。
对组织游客到定安旅游人数排名前三名的旅行社进行的奖励,将采取旅行社申报制,由县旅游委组织审核认定后,按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对特殊团(如直通车、千人团)给予一定的补助。开通定安专线游、直通游、乡村游的旅行社,由县旅游委、财政局核准并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一次性奖励。
《办法》还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在定安境内进行旅游商品开发,将采取年度评优方式扶持旅游业发展,举行旅游强镇、旅游特色村、最满意旅店、美食店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