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结合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金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以及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二)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3%,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借款人申请贴息,原则上一年为一周期,具体贴息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第八条 风险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各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按季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及担保情况,并将贴息、风险补偿和奖励申请报市县政府确定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林业、渔业、扶贫、妇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具体申请办法和拨付程序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网络申报。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省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积极发放小额贷款;负责全省农民小额贷款的协调和统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以及绩效考评。
农业、林业、渔业、扶贫、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
市县政府负责督促农民小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确定金融或农口部门为负责农民小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发动、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负责提供农民申请贴息资金相关资料和提交本单位的奖补申请所需基础资料。
经办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定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建立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市县主管部门应在行政村公开贴息情况、在市县公开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纪检、审计及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办金融机构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局和省妇联五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来执行的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局和省妇联《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债[2010]18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