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2〕1588号)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方式
此次特色产业资金不再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而是采用政府对企业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
1. 公开公正。特色产业资金安排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 市场化运作。授权专业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 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 适时退出。被投资企业有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意愿时,政府及时退出(具体退出条件和方法由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商定)。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
1. 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 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 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筛选出符合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
3. 省财政厅委托省属国有独资投资管理公司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公司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进一步与其商谈投资协议,一并报省财政厅。
4. 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将资金拨付到投资管理公司,由投资管理公司拨付到被投资企业,实施日常股权监管。
5. 投资达到一定年限或条件后退出股权。
二、特色产业资金扶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知识产权明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支持生产和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项目。支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项目。支持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旅游产业的重点企业和特色项目。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特色旅游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体系建设等项目。
(八)特色现代生产加工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支持特色农产品和水产品的种苗培育、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质量监测等项目。
三、申报资格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3. 申报项目在海南省内建设。
4.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录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下,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联系人:庄容;电话:0898-68597602)。
(二)申报特色产业资金须提供的材料,请见下述网站。
四、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备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厦1405房)。
项目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李川,联系电话:0898-68531765)。
本通知可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www.hainan.gov.cn)“信息公开”———“政府文件”中查看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