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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环境税称明年或难开征

海南投资指南网 发布时间:2012-09-09 15:59:42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admin
    14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在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要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多位环境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就环境税的开征时机、征税对象、企业税负等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开征时机:环境税立法有过程,基础建设可先行

    中国环境学会环境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面临的国际压力日益沉重,上述因素突出了环境税征收的迫切性。

    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比如税率定在多少才能起到‘绿色税’的作用,又不违反宏观税负不增加的‘税收中性’原则,不能认为增加一个税种,就能轻易解决环境问题”。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一位专家也指出,近年来,“税收法定原则”日益受到重视,环境税法律地位的确定需要有个过程,包括定义、税目、税率、税基、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等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制定环境税的征收程序、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惩罚措施等。该专家提出两大备选方案:一是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专门的环境税法;二是为尽快产生法律效力,经国务院批准,由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环境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苏明指出,从现在到“十二五”末还有四年时间,可用来明确税基税率、征管模式、产业测算等政策框架。上述专家建议,在这段时期,应加紧做好基础工作。“环境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加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表示,开征环境税已完成研究阶段,征收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但他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环境税法》的立法程序,相对于由国务院颁布《环境税征管条例》要复杂得多,因此明年环境税很难开征”。马中曾先后担任财政部“环境税经济学理论(2007-2008)”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研究(2009-2012)”项目负责人。

    征税对象:从污染物逐步过渡到污染产品

    苏明提出,环境税的征收对象可先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待时机成熟后,再拓展到污染产品,“但后者要考虑与现有针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制度进行融合”。

    苏明认为,环境税开征必须建立在四大框架之上:将过去的排污收费改为税收,抓住环境治理的重点污染排放物先行开征,逐步提高排污费和环境税的征收水平,费改税之后应以税务征收为主、环保部门协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部专家指出,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的优势是:网点遍布城乡,执法刚性强。“如果未来采取‘环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排污费征收模式,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监测方面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也能发挥税收部门较强的征管能力。”该专家称,目前有“环保代核,税务征收”“环保代征,税务审核”“根据征税成本最小化原则,环保暂时受托部分税目”等三种备选方案。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则向记者透露,在独立型、融入型、综合型环境税的三大方案中,目前达成共识的是“往独立型环境税的方向走”。王金南曾牵头召开近10次环境税方案及试点工作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并完成《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第一阶段研究。

    王金南建议,加快推进环境税费政策改革,建立独立型环境税,“建立覆盖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碳排放等税目的环境税,积极推进独立型环境税政策出台”。作为第一步,王金南认为,环境税可以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开征排放税。

    广口径的环境税包括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生态保护税和碳税。环保部部属研究机构对广义环境税的规划也较为超前。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在相关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三步走”建议。

    在第一阶段(2009年-2011年),建议搭建环境税制度框架,开征硫税、COD(化学需氧量)税等污染物排放税;针对能源产品和一些易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初步开征生态保护税;引入碳税;将排污费纳入税改框架,与污染排放税重叠部分进行费税归位。出台环境税征管条例。

    在第二阶段(2012年-2015年,即“十二五”时期结束前),建议不断改进各环境税税目;拓展污染产品税、污染排放税等税目的征税范围;参考国际和国内CDM机制碳税价格,促进环境税法出台。

    在第三阶段(2015年-2020年),建议为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承诺期履约做好技术和能力储备,不断改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包括合理的环境税、费体系。

    据不完全估算,如果根据上述的广义环境税方案征收,以2006年的税基测算,全国环境税的总收入为2330亿元,分别占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6.0%和6.7%,占2006年全国GDP的1.1%。

    对于窄口径的环境税———污染排放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建议,其征收原则为污染者付费,计税依据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目前可以考虑将排污费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收费改为税收,开征硫税和氮税。

    企业税负:专家建议以税收返还促自主减排

    苏明表示,无论是现有的排污费还是未来的环境税,逐步提高费率和税率直到能够填平治理成本,“都意味着征收力度需要大幅度提高,但这可能会让地方经济承受不了,吓跑当地企业,不利于招商引资”。苏明称,他已经注意到,有的地方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

    上述环保部专家指出,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包括正反两面。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会迫使企业负担外部性成本,从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影响该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削减污染的排放量,从而降低污染的社会成本,提高全社会的经济福利。

    “短期而言,只是将排污企业原有的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而且还会采取相应的税收返还措施,所以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不大。”该专家称。

    王金南说,征收环境税对燃煤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的税负可能相对较重,其产业的竞争力受到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将使工业制成品、能源、原材料价格上升,也会影响到消费品价格。

    中国石油化学工业联合会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环境税征收最好不要“一刀切”,应针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治理难度确定不同的税率;为了减少石化产业经营压力,尤其是缓解炼油企业亏损问题,建议未来在加征环境税的同时,减征增值税。

    围绕企业税负,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下属17个部门参与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丛书提出,就窄口径的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将督促纳税人将一部分返还资金专门用于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但一些环保专家对此提出质疑,过去排污费返还给排污企业时,是在企业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后,而非在措施达到排污标准的效果后,因此一些企业并没有将返还金“用在刀刃上”。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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