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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叫停条码费节庆费店庆费

海南投资指南网 发布时间:2012-09-09 15:59:38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admin
    因不堪忍受零售商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近年来企业向商家断供事件频频发生。不过这一现象有望扭转,昨天,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五部门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整顿范围

    零售商乱收费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多种名目向供应商乱收费,加剧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增加部分供应商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且易滋生商业贿赂。

    此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20家(含);2010年销售额超20亿元(含)。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由省级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收、工商等部门研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整顿内容

    非自愿不公平收费皆禁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通知指出,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促销服务费要有发票

    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通知指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重点禁收6类费用

    通知称,重点禁收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政策背景

    零供矛盾由来已久

    近年来卡夫和联华超市,康师傅、中粮集团相继闹出“断货风波”;今年上半年,央视又爆出相关超市对供应商收取高昂进场费,直接推高商品零售价近3倍。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曾公开表示,零售企业收取进场费在中国零售行业长期存在,是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由于中国制造业能力的不断扩张,使生产能力远远大于消费能力,供过于求的现象较为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返点等现象;针对零售行业存在的收取进场费等问题,商务部正在起草《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意见》和《零售商、供应商商品供销合同规范》。

    本报记者胡笑红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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