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不断走低,已经开始趋向合理区域。新股发行逐渐接近成熟市场,需要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起到规范的作用。日前,证券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从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新股发行逐渐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要求投行业务模式从“重保荐轻承销”向“保荐与承销并重”转变。本期《证券日报》券商周刊结合证监会的新措施,佐以各家券商的观点,聚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未来的方向。
特别报道·聚焦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本报记者潘侠
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有序铺开。
本周一,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出台6年后的最大一次变动,《决定》从询价和定价、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等五方面进行了修改,此举不仅重新确定了证券保荐承销业务的规则,更是约束券商的五道“紧箍咒”,以市场和行政力量促使券商合理履行中介机构的义务。
业界认为,此次新规呈现出淡化行政干预的趋势,对打击炒新、规范券商行为方面都能起到一定作用。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需要综合治理,如何落实各项政策并形成政策间的协同效应,是未来需关注的重点。
紧箍咒一:
灵活定价方式
明晰券商责任
本次《决定》的修订是针对今年4月末出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其出台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
本次《办法》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比如,之前就明确的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这次就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
在提高网下配售比例方面,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但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同时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一大点提到的第四小点,即为了提高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从以前的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改为多种定价方式并存。此次《办法》提出,以后IPO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不询价是一项重大的变革,将定价把定价权下放给券商和承销保荐机构的同时,也是将责任全权交予二者。若价格过高,投资者将选择‘用脚投票’,发行人和承销将面临发行失败、上市股价暴跌等后果,与以往询价机构决定不同,采用直接定价的定价方将全部承担这些后果,这就要求主承销商有更高的承销能力,不然可能会导致发行的冷场。这将对遏制三高起到一定的作用。”分析人士表示。不仅如此,《决定》还赋予发行人与承销商更多的选择。例如除直接协商定价此外,还可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这样以来,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询价或者不询价。
紧箍咒二:
遵守“三公”原则
抑制故意炒作
《决定》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例如在美国,在提交了招股说明书之后,企业便进入了“静默期”,在“静默期”内,企业或企业高管以及与法相相关的人员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潜在投资者对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判断的言论。实际上,我国在创业板IPO中已有相关的规定。分析认为,关于“静默期”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股炒作行为。
另外,分析认为对于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也意在体现三公原则,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避免券商等机构搞内幕交易等一手遮天的行为。
(责任编辑:马常艳)